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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副產品石灰縣府訂定管理辦法杜絶亂倒

  • 發布單位:資訊管理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1.11.22 為杜絕石灰亂倒,影響環境衛生,雲林縣政府訂定管制辦法控管,期有效管理六輕副產品石灰,以保障安全,主管單位雲林縣環保局並於今天中午召開記者會,向外界說明。 連續發生多起台塑六輕副產品石灰亂倒農地、魚塭事件,雲林縣政府今日(22)訂定管制辦法,嚴厲管制六輕副產品石灰的去處,任何運出六輕的石灰,一定要透過縣府的審核,是否用於正當的用途,才准予外運。

針對工業區副產石灰是否是產品或是廢棄物,環保署、工業局「互踢皮球」,縣府為徹底解決副產石灰造成環境污染問題,縣長蘇治芬指示由環保局、建設局擬定「雲林縣高溫氧化裝置產物混合石膏、副產石灰及水化石膏管制要點」,嚴格限制六輕副產石灰的外運。

環保局長葉德惠表示,管制要點是依據環保署相關規定訂定,六輕副產石灰出廠區前應向本局申請外運去處,並提供去處該收受端的營運量及處理容量,購買該產物及配合清運該產物時,輸送車輛應備有防塵網,防止運送過程揚塵及副產石灰掉落,並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以維持正常運作。

六輕副產石灰收受端之堆置,原則上須於室內,室外堆置不得超過三千立方公尺(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且應覆蓋防塵網及設有排水收集設施,如違反者依據環保相關法令處罰。

環保局限定六輕副產石灰去處及用途,包括混凝土廠、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但不得作為掩埋場中間覆土或最終覆土使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機構,限公共工程作級配粒料基、底層者、石膏廠製作成相關石膏成品、混凝土廠製成之水泥製品(成型製品),如紐澤西護欄、消波塊、輕質磚成品。該產物亦不得售予批發零售業者,以避免後續流向不明致污染環境之虞。

清運業者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嚴禁該車所屬公司購買、清運該產物;未經申請違法堆置,依據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令移請主管機關處罰;導致環境有遭受該產物污染之虞,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處分,並限期清除相關產物。

副產石灰是六輕廠區燃燒石油焦、氫氧化鈣後的底灰、飛灰,過去多年均堆置在六輕廠區內,據指出,廠區內堆放約有一百五十萬噸,今年台塑外售後,陸續發生多起任意堆放爭議。縣府希望工業局要求六輕以計畫性回填專案辦理,請六輕規劃期程停用石油焦,改使用天然氣或乾淨燃料。(許可證於102年2月19日到期)建立短中長期計畫,將燃煤發電廠改為使用天然氣或乾淨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