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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回應六輕工業區氯乙烯廠地下水受污情事

  • 發布單位:資訊管理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3.2.17
六輕工業區氯乙烯廠100年10月自行發現地下水污染物1,2-二氯乙烷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 mg/L),並自行提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該廠污染情形,環保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稱土污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要求進行應變必要措施,該場址經核定實施應變必要措施進行地下水污染改善,同時每3個月定期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而該公司於102年4月29日第五次工作進度報告審查會議中,經審查認為污染物質無法有效移除,恐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環保局業於102年7月11日進場辦理採樣調查工作,依查證結果1,2-二氯乙烷濃度為0.185 mg/L,遂依土污法規定公告為控制場址。


台塑氯乙烯廠於102年12月3日公告為控制場址,由於該場址位於六輕工業區,離村落尚有數公里,對鄰近住戶健康生活環境影響不大,且因考量該場址係為廠商自行提報地下水污染,而依調查結果,污染濃度為管制標準3.7倍,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新台幣10萬元整罰緩。



有關是否要求停工檢視全面體檢;依據土污法第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規定,環保局表示,雖可命污染行為人部分或全部停工,但考量本案係為該事業自行提報污染,污染程度較輕微及污染範圍僅限於位於六輕工業區內等因素,因此暫不予停工處分。如該場址違反土污法第41條規定之未依核定污染控制計畫所為之行為如:置放污染物於土壤、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及排放廢(污)水於土壤等行為,則依法要求停工。



環保局於103年2月10日召開台塑氯乙烯廠控制計畫審查會議,該場址所提送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原規劃整治期限長達15年,經委員審查後並考量該場址污染情形與高雄仁武廠污染程度相較輕微許多,於會中要求縮短改善期程為6年,第1年為每3個月提出工作報告,並於改善期間第3年提出成果報告修正後續改善期程,以儘早達成改善目標;另外針對台塑氯乙烯廠改善工作監督,日後將採取以下作為,於每月皆會進行場址巡查並查核相關施作項目及期程,如發現有與所提出之計畫內容不符時,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