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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付費 碳費徵收有理

  • 發布單位:資訊管理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1.05.2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昨(28)日邀請環保署長沈世宏率相關人員、財政部、經濟部等派員進行「現階段減碳措施及成效」及「地方政府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之適法性」專案報告。會中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及多位學者專家紛紛表達地方政府依據憲法及地方制度法等,就地方事務管理應有權限因地制宜訂定地方專屬之氣候變遷調適費或碳費,進而落實實質減碳方案。

環保署長沈世宏昨(28)日到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會議中劉建國委員質詢時提出,環保署於今(101)年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似為將環保署不予核定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合理化。劉委員建國並提出:(一)在溫室氣體立法上中央與地方究竟為何種關係?(二)請環保署及財政部提出不予核定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法源依據為何?(三)何時開始徵收溫室氣體之空污費?等相關補充資料提送立法院審理。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賴副局長東鴻於會中表達,雲林縣政府以「特別公課」採「原因者付費」、以「量」課費制訂之「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所增加之地方財政收入,是用以改善環境品質,進行環境修補及作為污染受害者之調查、補償使用。而該條例因地制宜課徵碳費特別公課符合地方稅建制原則,亦具綠色租稅改革及地方財政自主之雙重效果。今環保署將溫室氣體納入空污法管制後,除不符合該條例之精神及原則且限縮經費運用範圍,亦難以達到碳費徵收之目的。

雲林縣政府於100年12月21日本於行使財政自主權及自主立法權,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目前待大法官審理。另雲林縣政府將於101年6月8日辦理「2012年農業首都學術研討會-減碳、環境保護、綠色產業之願景」學術研討會,透過學術討論就碳費議題,引領開創性及論理性思考,歡迎有意人士踴躍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