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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不核定「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 縣府聲請釋憲

  • 發布單位:資訊管理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0.12.23
針對台塑六輕對雲林縣環境造成嚴重汙染,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雲林縣政府正式訂出「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但環保署卻不予核定,縣府認為此舉已牴觸憲法規定,22日已具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縣長蘇治芬表示,根據縣府統計,台塑六輕離島工業區內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占全國總量26%,六輕每年上繳國稅新台幣470億元,但地方稅收只有5億元,縣府徵收碳費只是在凸顯稅額分配不公的問題,重點在於污染者與使用者必須付費原則。


蘇縣長指出,若徵收碳費付諸實現,將為雲林縣增加30餘億元稅收,除可增加稅收之外,又可要求污染者對環境衝擊(空氣污染、水污染與溫室氣體等)等外部成本盡量內部化,以稅費方式反映。
蘇縣長強調,馬英九總統將節能減碳列為總統選舉競選政見,但中央至今未見提出課徵碳稅或碳費措施,長期以來台塑高稅額繳交中央,卻由雲林承擔六輕二氧化碳排放的健康風險、農、漁業損失、大型油罐車對交通衝擊等,對雲林人非常不公平。


縣府行政處長盧政遠表示,縣府向中央提出碳費徵收自治條例,環保署100年8月31日環署溫字第1000075360號函不予核定,此舉疑牴觸憲法第110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第2目、第25條規定,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基本原理,明顯侵害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自主權及自主立法權,且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設計之精神。


雲林縣政府於100年12月22日本於行使財政自主權及自主立法權,於適用上揭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