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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11日同意六輕廠區南亞塑膠工業公司海豐廠乙二醇二廠及三廠復工申請案

  • 發布單位:資訊管理科

復工委員會日前召開復工審查會議,委員審查之意見,南亞海豐廠已於7月8日提出乙二醇二廠及三廠書面答覆予審查委員進行再度書面審查,經13名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後回復「本次書面資料通過」或「無意見」,雲林縣政府依復工審查委員會會議結論,於昨(11)日准予南亞塑膠工業公司海豐廠乙二醇二廠及三廠復工。

建設處表示,南亞塑膠工業公司海豐廠於5月12日及5月18日連續二次發生危險物品異癸醇洩漏引發大火事件,縣政府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3項認為南亞塑膠公司海豐總廠未善盡工廠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於5月27日開出自6月1日起全廠停工之處分書,南亞海豐廠五製程已於6月20日完全停工。

建設處指出,南亞海豐廠分別於6月17日提出乙二醇二廠(6月15日完全停工)及6月21日提出乙二醇三廠(6月19日完全停工)復工申請,雲林縣政府組成復工審查委員會進行復工計畫審查,該審查委員會係由中央經濟部、消防署、環保署,勞委會中區勞檢所各指派1名委員、4名外聘專家學者及縣府相關人員5名人員所組成,由林源泉副縣長擔任召集人,已於7月7日召開復工審查會議。

建設處強調,復工委員會當(7)日審查委員先就復工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之後審查委員並至南亞海豐廠現進行現場會勘,會勘後召開審查會議針對五製程提出審查意見。其中針對於乙二醇二廠、三廠所做出結論如下:「乙二醇二廠及三廠(EG3、EG4)之潛在危害性相對較低,且已進行管線檢測與維修,但仍需針對委員提出意見提出書面答覆,經委員書面審查後,再確認是否同意復工。」南亞海豐廠已於7月8日提出乙二醇二廠及三廠書面答覆予審查委員進行再度書面審查。經13名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後回復「本次書面資料通過」或「無意見」,縣府則依復工審查委員會會議結論,於昨(11)日准予南亞塑膠工業公司海豐廠乙二醇二廠及三廠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