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衛生局抽驗李有通製售之菜脯檢驗結果
新聞稿
98、5、20
本縣衛生局98年5月18日配合雲林縣調查站抽驗並封存李有通 君所製售之「菜脯」10616箱(每箱12公斤),該2件檢體均分別驗出編號1號甲醛86ppm、苯甲酸0.693g/kg及編號2號甲醛216ppm、苯甲酸1.168g/kg,衛生局表示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及依同法第34條之規定將本案移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另針對本案後續之處理,因李有通生病住院中,無法到案說明產品流向, 衛生局於98年5月19日也已緊急通告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並發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派員稽查轄區販賣業者之「菜脯」來源,如係向李 君所購入,協助依法查處。
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者購買「菜脯」時,最好選購合格食品廠所製作之產品,若是「菜脯」顏色過度白晢,或是有濃烈刺鼻之藥水味,可能使用過量漂白劑、防腐劑,為食用安全考量烹調「菜脯」前須多次用水浸泡沖洗,以減少防腐劑及漂白劑之殘留,如此才能食得安心。